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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工作制度

    江苏省遗传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遗传学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学会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同理事任期一致,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学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学会工作情况,负责学会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4、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7、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本制度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江苏省遗传学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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