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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


    江苏遗传学会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学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 秘书处是学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编制学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三条  学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学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做好会费及其他款项的催收工作。

    (三)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五)根据学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学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六)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七)学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学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八)如学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本学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学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咨询服务);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学会的经费收入,应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有偿服务收入,是指接受其主管部门、挂靠单位或会员单位委托(须先办理好委托文件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承担的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收入。

    第七条 学会的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学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用设备、车辆购置、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学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合理支出。

    (三)补助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补助给分会的经费,数额根据各分会的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学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属本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派人单位承担除外)。

    (二)公用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江苏省遗传学会

    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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